案情简介:
陈小姐和老公是经人介绍相亲认识,相处一年之后办理办理结婚登记,刚结婚时,两人感情甜蜜,婚后第二年,陈小姐怀孕生子,老公请婆婆来照顾陈小姐母子,但是因为生活习惯差异较大,婆媳矛盾不断,月子期间,陈小姐就被气的回了娘家,老公不会调解婆媳矛盾,且比较心疼自己母亲,导致夫妻关系也越来越紧张,矛盾日积月累,夫妻关系不和并开始分居,在孩子满一周岁后,因为办周岁宴的问题,双方大吵一架,陈小姐心灰意冷提出离婚,张某不同意,陈小姐起诉至法院,尚未开庭。其老公咨询我们,称自己同意离婚,但是称陈小姐婚内出轨,多次与某男开房,且聊天内容及其暧昧,他想要求陈小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60000元。
家和嘉律师分析:
夫妻双方如果走到离婚这一步时,发现对方婚内出轨,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,但是您所主张的,必须有证据支持,也就是您首先固定对方出轨的证据,婚姻法律要求对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, 才构成婚姻法律上的出轨,才具有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,婚内出轨证据收集方法请参考,如何收集老公婚内出轨相关证据?
该案件中其老公在我们的协助下,收集了陈小姐婚内出轨的证据材料,法院判决,准予离婚,陈小姐赔偿老公精神损失费10000元,法院认为,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本应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。陈小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多次婚内出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存在,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,根据其过错程度、损害的后果、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,依法支持其老公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;(二)与他人同居;(三)实施家庭暴力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(五)有其他重大过错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八十六条规定: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“损害赔偿”,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出轨,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,而且有违道德准则,无过错方离婚的同时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,其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延伸阅读:
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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